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通知
创建时间:2025-10-15 16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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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机关各司局,部直属各单位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为落实关于全面构建节水制度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,加快建立健全水预算管理体系,夯实水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实践基础,根据《水利部关于印发〈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〉的通知》(水节约〔2024〕13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要求,经试点申报地区上报、专家评审、公示,水利部遴选确定了13个水预算管理第二批试点地区。现予以公布,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。
一、试点地区
(一)流域试点:辽河流域。
(二)省域试点:河北省、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山东省。
(三)市域试点:北京市通州区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、江西省景德镇市、重庆市大足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。
(四)县域试点: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、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、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。
二、工作要求
(一)高质量推进试点。各试点地区要对照《通知》、试点建设技术指引等要求和评审专家意见,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,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主管机构批复并推进实施。
(二)加强试点保障。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,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,组织专业技术力量,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交流,及时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难点问题。
(三)加强跟踪问效。试点期间,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成效和经验,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,提出工作改进措施。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,加强评估成果应用。
(四)加强宣传推广。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,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,加大试点宣传力度,提升全社会认识,营造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的良好氛围。
水利部办公厅
2025年9月29日